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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21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4]031号)

  3、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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