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收筹划 >> 国际税收筹划 >> 文章正文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作者: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20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2]1170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