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
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
海关代征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 ×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税发[199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