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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域管辖权的电子商务筹划
作者: 文章来源:亚商财税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6:13
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也就是说取决于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该国销售,以及是否在该国办理过税务登记。这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基础。

  如新加坡实行的就是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要想在新加坡的交易不用缴纳税款,则该企业应该在新加坡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并通过网络进行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新加坡本国公司通过互联网的销售都应该征税,而外国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则无法对其征税。再如,美国华盛顿的一家房地产公司A,为了吸引世界各国的投资商到华盛顿投资,决定加大广告力度。筹划的主要点就是,该公司不在其他国家设立自己的机构,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用不着缴纳他国的税收。因为这些广告既没有销售土地,也没有采用含有销售意图的词语,它只是吸引人们去购买。所有销售合同都在美国签订和执行,所有的价款都在美国支付。只为销售商品做广告的网也可算作吸引客户进行商议。这时,电子网络就发挥了其独到的优势,该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宣传而不用缴纳他国的税收。 

   既然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法应该缴纳全部税款,是不是就说这些纳税人就没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筹划的可能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于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收。对于本国的企业来说,因为注册地在该国,属于居民纳税人,因此应该就其全部所得缴纳税款。但这时,这些企业可以进行一项筹划,即这些国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企业为其进行网络服务。例如,某企业A是一欧洲国家企业,B是一非欧洲国家企业,A企业委托B企业代替其进行商品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

    由于B企业是非欧洲国家企业,因此这些业务不用缴纳欧洲国家税收。同时,A、B两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条款分配这些利润,或者B企业本来就是A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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