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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避税法查处分析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8:08
案例:

  税务人员在对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

  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2001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2002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深圳华光电镀公司投资80万元,享受20%的股权,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调整为480万元。2002年3月1日深圳华光电镀公司以一生产线投入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经评估确认其价值为90万元。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对该精密机床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90万元

   贷:实收资本 90万元

  分析指导:

  (1)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2002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深圳光华电镀公司投资,且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在手续上是完备的、合规的。

  (2)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2001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万元。深圳华光电镀公司要享受20%的股权,必须至少要投资120(600×20%)万元的资产。而深圳华光电镀公司实际只投资90万元的资产,因此深圳华光电镀公司至少要再补投资30万元,这样才不会损害原所有者的利益。

  (3)如果深圳华光电镀公司投入120万元的资产,应将其中的80(400×2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根据上述资料,公司用一生产线进行投资,其评估价值为90万元,应将其中的8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因此深圳新大华五金公司在收到深圳华光电镀公司以生产线所作的投资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0万元

  贷:实收资本 80万元

    资本公积 10万元

  待深圳华光电镀公司补投资时(假设用华币资金进行投资),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万元

   贷:资本公积 30万元

  结论:对实物投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在对三资企业利润实物投资避税时,税务工作者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避税

  第一,查实生产设备的产地,明确生产设备的生产日期,从而判明这些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当时先进产品,国内是否有同类型的生产设备。

  第二,对外资企业投资的设备进行核查原值,这些设备通过海关进口的报关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格,这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比照同类型设备进行估价,如果税务部门不能判明或者确定其原值时,就有必要请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核实,以视公正、公平。

  第三,对于外商投资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实物时,税务人员关键是对其所确定的价格是否偏高,从而加大生产成本。因此,在对投资原材料的外商企业,还要注意进口原材料和库存原材料是否相符,防止外商企业转售有关原材料等行为进行避税,这其中的方法是外商企业一方面将原材料转售,另一方面又将原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回笼转售原材料的资金直接用人民币汇给境外企业。

  税务人员在查账时,应重点查“实收资本”账户,“固定资产”账户及“原材料”账户,同时还应该注意“累计折旧”账户,有无多计折旧额。一般而言,实物投资避税是从“加大成本”角度出发,因此对“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数额要核实,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有效进行反避税的作用。当然,税务干部还要对重点“实收资本”账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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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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