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外国企业纷纷来我国设立代办处,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按照
税法规定,其经营收入要依法纳入,税率为33%。由于我国征管工作中存在着漏洞,使外商有机可乘,具体表现以下三个方面情况:
情况之一 有些外国企业以搜集情报为名,来掩盖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逃避我国税收。
情况之二 有些外国企业虽在我国设立了代办处,但却不通过代办处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即某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获取所得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可以逃避我国税收。
情况之三 有的外国企业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其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
避税收。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到我国“三资”企业避税有着和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外商避税主要是将企业利润转移到税负相近或高于我国的国家和地区。这种“逆向
避税”的根源在于我国税收
管理漏洞多,外商通过这种逆向转移,虽然可能多交一些税款,但可避免税后利润与我方分享,从而获得较大税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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