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
消费税,同时消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轿车的特别
消费税。
第一类:多余
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
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
消费品及高能耗品:摩托车、
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
消费品时,交纳的
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
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
消费者,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能达到开征
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
消费税具有高转嫁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
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有转嫁性选种转嫁性有利于
消费税纳税人
避税。
(四)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免税政策
消费税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
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
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
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
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
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
消费税不存在给予
减免税的照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