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居所的迁移流动常常要考虑到成本问题,因而许多跨国纳税人并不迁移居所。他们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自身并不离开所在国,更不必成为真正的移民,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的形式,来转移自己的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
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此举目的在于,在最终所有人的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缴纳所得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达到回
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新西兰A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
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至50%,因此,新西兰A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美元至470万美元的税款。A公司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或所得的分离,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同时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
法律保护,因此A公司的
避税筹划是成功的。
除了信托形式之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其他信托协议形式是指一些跨国纳税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性关系。例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该受托
银行所在国与支付利息者所在国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时,按此条约规定,利息扣款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
减免税好处。
例:中国某一公司和美国某一公司将发生借贷关系,中国公司是贷款提供一方,美国是
贷款需要一方,但是税收负担较重,需要进行合理的
避税筹划。考虑到日本与美国签有互惠双边
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轻50%(美国规定利息税率为20%,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支付)。该中国公司便委托日本
银行代替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得到少纳50%税款的好处。同理,中国公司若是
贷款需要方,也可利用这一相似的方法减少纳税。
国际
避税筹划中,许多纳
税法人总想通过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办法实现
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些涉外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行为
管理上有许多不便,耗资多且效率低。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他地方找一个具有居民身份的银行来帮助处理业务,利用
银行居住国与借方和最终贷方双方所在国签订的税收条约,为双方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