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王老师将自己在城内住房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居住,当月取得租金6 000元。王老师为了纳税和开具发票,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王老师在出租住房前,还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维修,花费了修缮费1 000元;同时,经过查看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处注明房屋产权为王老师夫妻二人。
情况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从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 000×3%×(1+7%+3%)=198(元);
应纳房产税:6 000×4%=24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 000—198—240=5 56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 562×(1—20%)×10%=444.96(元);
合计应纳税收882.96元,王老师实际得到收入5 117.04元。
情况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该文还规定:“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既然产权凭证为二人,就应分别为纳税义务人。”据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6 000元收入需要分摊,修缮费用按每次800元为限,平均每人可扣除400元修缮费,其余200元在下次扣除。王老师夫妻俩每人应纳税最后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 000×3%×(1+7%+3%)=99(元);
应纳房产税:3 000×4%=12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 000—99一120—400=2 38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381×(1—20%)×10%:190.48(元);
个人合计应纳税409.48,两人合计应纳税818.96元,王老师一家实际得到收入5 181.04元。
可见,由于装修可为王老师一家减少一部分纳税支出,对个人来说还是很可取的。所以,先装修再出租是合理节省纳税数额的不错途径。装修费用越高避税效果就会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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