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4年度的会计利润额为60万元,以前年度没有发生亏损。假定公司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3名股东。
情况一: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33%=19.8(万元),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60—19.8)×20%=8.04(万元)。可见,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缴纳了27.84万元的所得税,总体税负率为46。4%。股东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60一1 9.8—8.04)÷3=1 0.72(万元)。
情况二:假定公司是一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为简化分析,假定计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标准一致。则合伙人人均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为20万元,适用35%的税率,则人均纳税6.325万元,税负率为31.63%,人均税后净收入额为13.675万元。
通过分析可见,合伙企业形式与公司股东相比,税负率低了14.77(46.4—31.63)个百分点,人均税后净收入额多出了2.955(13.675—10.72)万元。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要就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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