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其中子公司A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
情况一:A公司应纳税额(不考虑印花税)计算如下:
(1)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960+60)×5%=
(2)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免予征收增值税。
(3)销售存货应纳增值税=81.9/(1+17%)×17%
=11.9(万元)
(4)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11.9)×(7%+3%)
=6.29(万元)
(5)清算所得=资产变现额~(负债+净资产)=[960+60+160
+81.9/(1+17%)一51—6.29]一[1 205+(一5)]=一7.2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综上,应纳税额合计:51+11.9+6.29
=69.19(万元)
情况二:由B公司承担债务方式对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
通过比较分析,情况二使A企业免交了69.19万元的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资产转让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而资本转让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因此,将资产转让转变为资本转让,则可以免除资产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提供了合理避税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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