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发展公司的总经理XX,月工资收入l 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 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 000元奖励金。
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情况一:若XX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 000元奖金,那么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O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 500+5 000—800)×20%一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 500—800)×10%一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45元。
所以,XX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情况二:如果XX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 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 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1 500+l 500—800)×15%一125
=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1 500+1 500+1 000—800)×15%一125
=355(元);2月应纳所得税=(1 500+1 000—800)×10%一25
=145(元)。那么,三个月共纳税款705(205+355+145)元。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情况二比情况一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即通过将收入均衡摊人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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