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 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为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所得税适用33%税率)
情况一: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其中1 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 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改造及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1 200×40%)万元。因第四年应缴264(800×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231(700×33%)万元,其中216(480一264)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剩余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利润为685(700—15)万元。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 500万元,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 485万元。
情况二: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该项目前两年所获得的利润1 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 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1 250×1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 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800×15%)万元所得税,187.5(3000—1750—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800一120一187.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700×1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在这五年中,情况二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 500万元,与情况一相同。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 087.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两种情况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 000万元的前提下,情况一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情况二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情况一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情况二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得税相差397.5万元。情况一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留存资金。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直接的目标。然而,资金各要素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要实现收益最大化,从根本意义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性——投资结构。
有关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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