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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1)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7:46
消费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1)

  (一)消费税的基本概况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上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按照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现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50%,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中,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数量×消费税税率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处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

  1.香皂(包括各种香皂)作为护肤护发品,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17%,现暂按5%税率征税。

  2.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10%,现暂按5%税率征税。

  3.摩托车轮胎作为汽车轮胎,税率表规定税率10%,现暂按5%税率征税。

  4.甲类卷烟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50%,现暂按40%税率征税。

  税额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8)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1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1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案例1]

  东江黄庐卷烟厂1998年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元。

  6月8日从佳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元。向外销售甲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5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5200元,销售乙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为240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0元。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486000+200000-4920 00=19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194000×30%=5820 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60000×40%+240000×40%=320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320000-58200=261800元

  则在月末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6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61,800

  [案例2]

  江西百吉酒厂1999年1月初有库存外购白酒10吨,进价成本为54000元。1月6日从河北白酒公司购入散装白酒20吨,支付价款为140400元(含增值税),进行加工后装瓶出售,月末结存散装白酒8吨,其进价成本为48000元。企业2月份实际销售瓶装白酒44000瓶,每瓶售价14.04元(含增值税),实际取得销售收入528000元。按规定,企业用外购散装白酒加工后装瓶出售,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买价=54000+140400÷1.17-480 00=126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的已纳税款=126000×25%=315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28000×25%=132000元

  则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32000-31500=1005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500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3]

  广东六水烟厂1999年1月2日因生产能力不足,将收购的烟叶10吨委托广东永昌实业公司加工成烟丝,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费为100000元,2月4日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并按规定支付加工费100000元。对方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款为340000元,则对方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340000×30%=102000元

  2月末企业库存委托加工烟丝4吨。则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0+102000=102000÷10×4-102000-40800=61200元

  企业当月销售甲级卷烟共实现销售额为1820000元,增值税额为3094 00元;销售乙级卷烟共实现销售额为220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00元,则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820000×40%+2200000×40%=728000+880000=1608000元

  扣除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款后,企业实际应纳税款为:应纳税款=1608000-61200=15468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546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46800

  [案例4]

  波思特轮胎厂1999年3月1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3,000只,每只成本为200元,其中包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元。3月6日企业收回委托新企橡胶公司生产轮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料成本为600000元,委托加工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元。由于该单位没有同类产品,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0000+120000)÷(1-10%)
  =800000元

  则该批轮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10%=80000元

  则企业实际向该单位支付货款200000元,包括加工费120000元和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0元。每只轮胎成本为250元[即(600000+120 000+80000)÷3200],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款25元(即80000÷3200)。

  月末企业库存委托加工轮胎2200只,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款55000元。

  3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20×3000+80000-55000=85000元

  企业3月份销售用委托加工轮胎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额162000 0元,增值税税额为275400元。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0000×10%=162000元

  则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000-85000=770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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