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
情况一: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应缴增值税:
140÷(1+17%)×17%一120÷(1+17%)×17%=2.9(元)
情况二: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200÷(1+17%)×17%一120÷(1+17%)×17%=11.62(元)
60÷(1+17%)×17%一40÷(1+17%)×17%=2.9(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
11.62+2.9=14.52(元)
情况三:返还60元的现金。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
200÷(1+17%)×17%一120÷(1+17%)×17%=11.62(元)
上述三种情况中,情况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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