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 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 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情况一: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45 000×27%=12 150(元)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80 000×27%:21 600(元)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12 150+21 600=33 750(元)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33 750/(45 000+80 000)×100%=27%情况二:A、B为关联企业,A向企业B转移15 000元利润。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45 000—15 000)×18%:5 400(元)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 000+15 000)×27%=25 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 400+25 650=31 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31 050/(30 000+95 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情况二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这也是转移定价避税技巧的一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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