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FOB价),出口销售成本2 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1:8.27,增值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所得税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1: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
情况一: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一销售成本一费用一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
=500×8.27—2 700—320—500×8.27×(17%一15%)
=1 032.3(万元);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
=500×8.27×15%
=620.25(万元);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一增值税
进项税额
=500×8.27×(17%一15%)一340
=一257.3(万元);
出口退税额=257.3(万元)应纳所得税=1 032.3×33%
=340.66(万元)情况二:采取买断出口方式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一销售成
本一费用
=500×9.35÷(1+17%)一2 700—320
=975.73(万元)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9.35÷(1+17%)×17%一340
=339.27(万元)应纳所得税=975.73×33%
=321.99(万元)
根据分析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得到了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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