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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报单方式如何进行避税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7:40

    20048月份,A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 000万元,内销收入2 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 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情况一: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 000~17

    =510(万元)8月份应纳税额=2 000 x 17%一(100+800)

    =560(万元)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560—5lO

    =50(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 000×17%一200—50

    =430(万元)情况二: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

    =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

    =560(万元)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 000×17%一200—458

    =22(万元)

    通过分析看出,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后者应纳税额比前者少408(43022)万元,应退税额比前者方案少408(430—22)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前者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后者。

    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避税分析。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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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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