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份,A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 000万元,内销收入2 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 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情况一: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 000~17%
=510(万元);8月份应纳税额=2 000 x 17%一(100+800)
=一560(万元);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560—5lO
=50(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 000×17%一200—50
=430(万元)情况二: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
=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一(100+800)
=一560(万元);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 000×17%一200—458
=22(万元)
通过分析看出,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后者应纳税额比前者少408(430一22)万元,应退税额比前者方案少408(430—22)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前者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后者。
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避税分析。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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