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讯公司为了提高手机的销售额,策划推出“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即凡在该电讯公司交纳4 300元的电话费,便可免费获得一部新手机(该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 000元)。这种促销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情况一:公司收取的4 300元电话费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4 300×3%=129元。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对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 000×3%=60元。
情况二:该电讯公司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4 3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4 3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29元。
通过上述两种情况分析,可见第二种情况可有效避税每部60元,假如该公司一年可以销售10万部手机,则每年可节省营业税
600万元。
所以企业搞营销策划如果忽视了税收问题,即使是再好的营销方案,也很难实现营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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