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情况一: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公司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B公司2004年底实现净收益160 000元,将A公司应得股利48 000(160 000 x 30%)元于2004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48 000
贷:投资收益48 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 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2004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情况二: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B公司2004年底实现净收益160 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 000(160 000 x 30%)元,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48 000
贷:投资收益48 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48 000
以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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