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
情况一: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情况二: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3%:13.5万元。
通过比较分析,A企业可少缴1.5万元税款。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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