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
工业企业200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 000万元,“
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8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按
税法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3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20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0万兀。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43万元,适用33%税率,则应纳所得税47.19万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工业企业可以将产品以7 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再以8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工业企业与商业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假设
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商业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
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
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33[(40+60)×33%]万元,节省所得税14.19(47.19—33)万元。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
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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