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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销售顺序如何进行避税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7:36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 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 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 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情况一:直接用摩托车换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 800×20×10

    =9 600()

    情况二: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 000×50+4 500×10+4 800×5)÷(50+

    lO+5 )×20×10

    =8 27692()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

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直接用摩托车换货,应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这就加重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先销售后换货可以比直接用摩托车换货节税1 32308(9 600—8 27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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