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科技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2003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 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600万元;另外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
情况一:将销售收入与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在一个公司核算。
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款,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咨询费用,因此该公司发生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按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必须依据销售额与技术咨询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和乘17%计算销项税金,再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270万元,就得出当期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即
应交税金=收入总额×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金
=[2 000+600÷(1+17%)]×17%一270
=157.18(万元)
情况二:另立公司核算。
公司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这样,两家公司中的销售公
司专门销售货物,技术咨询公司则专门提供技术服务,最终纳税税种就不同了。
销售公司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金
=2 000×17%一270
=70(万元)
=600×5%
=30(万元)
纳税总额=70+30
=10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情况二在公司拆分之后,产生了57.18(157·18—100)万元的节税效应,占原先税收的36.38%,避税效果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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