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l 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l 2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
情况一:将这1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80万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1 200(注册资本)×50%(限制比例)×6%(银行利率)
=36(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36=44(万元)
乙公司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多纳税:
44×33%=14.5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甲、乙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4.52(44×33%)万元的税款。
甲企业收取的8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80×5%
=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
=0.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
=0.12(万元)
合计金额为
4+0.28+0.12=4.4(万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应纳税费为
4.4×(1—33%)+14.52:17.468(万元)
情况二:做预付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 0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情况三:做应收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情况四:做投资处理。
将甲公司借款l 0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1 000万元,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比较而言,后三种情况可以节省情况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
不过适用情况二与情况三时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提条件成立时,就可以分别做出预付账款处理或做应收账款处理。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情况二和情况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应考虑其自身的利益,适当提高售价,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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