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4 000万元,中方l 600万元,占40%;外方2 4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设备 l 6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 6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 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 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价l 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 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情况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缴税金为:
应纳营业税=1 600×5%
=80(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0×(7%+3%)
=8(万元)
应纳契税=1 600×3%
=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情况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人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应缴税金为:
应纳契税=1 600×3%
=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对比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88(80+8+48—48)万元。因此中方在这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中应当选择采用第二种情况,才能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此,所有企业从投资开始,就应当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且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对比、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订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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