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与,B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情况一:
情况二:如果合同中将A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则能达到“避税筹划”的目的。
原材料金额200万元按购销合同适用O.3‰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2 000 000×0.3‰
=600(元)
加工费金额180万元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1 800 000×O.5‰
=900(元)
合计共纳印花税:600+900=1 500(元)
通过在合同中将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两者合计应纳印花税l 500元,比原交的1 900元少交400元。
由于印花税是一种税率极小、税额相对较少的税种,许多企财务人员极不重视,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但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所以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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