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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风险易生纠纷买房“避税”做法不可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3 9:38:16

  按照税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购买不足两年的商品房出让,须交纳售价5.55%%的税款。然而,地税沈河分局在工作中却发现,部分交易者竟想出了各种“避税”新招,这样做虽然省钱,却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造成了各种房产纠纷。12月2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避税”招数花样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地税沈河分局于今年8月开始,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截至目前,沈河地税已征收房产交易营业税个税近400万元,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同时,他们在税收工作中发现部分二手房交易者存在有意“避税”的倾向。

  按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购买不足两年的商品房出让,须交纳售价5.55%%的税款。如果购买的普通住房是期房,只有房子建成后,交纳了契税或是取得了房产证,两年后再出售,才可以不交税。营业税等税的征收,意味着买卖成本的大幅增加,这样,部分交易者便想出了各种前所未有的“避税”新招。据税务人员归纳,这些人的“避税”方法主要有:一、交易双方只公证不过户;二、采取“赠与”的形式规避交税,使二手房过户时表面上没有任何金钱往来;三、交易双方先公证后过户;四、为了躲过房产新政策中的两年期限,双方以期货方式买卖房屋。“避税”后的风险有多大?

  据税务人员介绍,这些做法虽暂时少缴了税,甚至可以“避税”,减少了交易成本,但却暗含极大交易风险。如果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办理交易手续,诸多外界因素必然会影响到交易过程,双方都将面临突如其来的风险。例如政策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并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的落差,必有一方会有重大的损失,时间越长所承担的风险就会越大。

  房屋作为特殊商品,公证只是对委托协议的公证,它只是委托买受人到一定的时间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而不需要出卖方亲自出面办理。但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卖方的。等到两年后,一旦房价上涨或下跌,买卖双方再想调整价格、卖家凭产权证悄悄将房屋抵押或卖方将房屋二次销售,极易出现交易纠纷。目前,在沈阳已经出现了许多起因“避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买房者占便宜不成反蚀掉一把米。

  沈河地税借此告诫所有想买卖二手房的市民,一定要及时交纳税款,取得合法凭证,采取非正当的“避税”方法是不可取的,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买卖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

  本报记者徐微微记者电话:81057511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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