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的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的按销售收入的1%预征,转让其他房地产的按销售收入的0.5%预征),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款。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自建房地产的,按转让收入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代征税款。
清算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结算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清算申请和经
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的清算报告。主管
税务机关经审核对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流转税
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