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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纳税例解(十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5:18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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