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法解析 >> 文章正文

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反倾销税
作者: 文章来源:商务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4:33
2006年1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公布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耐磨纸税则号调整公告,认定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应为48043900.

  耐磨纸,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税则号为:48043900,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1%—42.8%..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