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法解析 >> 文章正文

商务部对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4:32
商务部12月12日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终裁认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1%至42.8%..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