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经营期50年,原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建造、销售、检修各种船舶和其他相关业务。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2002年-2006年为二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2005年9月经有关机关批准,注册资本增至146220万元人民币,增加8亿元人民币,增资部分用于扩建二期工程。但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并不了解有关追加投资的优惠政策,我局税收
管理员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并到企业进行追加投资
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通过指导该企业将该项目向省外经委申请并于2006年5月取得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被认定为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企业。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该公司2006年5月向我局提出申请,对其二期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税务部门对此项优惠进行审批后确认其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且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已超过6000万美元,符合
财税字〔2002〕56号和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对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