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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新办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44:19
量子公司的老总应首先考虑新办一个软件公司。如果新公司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将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的优惠之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一些优惠。具体如下: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且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具备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点对很多企业都很重要。

  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抵扣。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其次,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企业范围,可参见《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在技术开发与转让税收方面,目前税法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征营业税与所得税的;但对单独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仅仅免所得税,不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另外,需要注意净收入的概念: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技术转让净收入”指转让方依据技术转让合同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试验、交通、能源、劳务、设备安装、文件制作等提供技术以外的开支后,所剩余的纯技术所得;转让方在提供技术的同时,交付新产品、新设备的,还应扣除设备成本。.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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