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
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纳的一种财产税。按照现行
税法规定,对于按照
房产余值来计算缴纳
房产税,应按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具体减除幅度应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流通企业下列情况减免
房产税:
1.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
房产税;
(2)对国有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
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
房产税;
(3)
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
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
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
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
房产税;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
房产税;
(6)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
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
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为了照顾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
房产税;
(7)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
房产税,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2.除上述提到的可以免税情况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酌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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