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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全面确定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0:47:53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承包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提取的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产生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假定某企业期末持有一批存货,成本为1000 万元,按照存货准则规定,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800万元,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1000 万元,其账面价值为800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200 万元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又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由此产生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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