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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票附注栏内的车船税支出能否入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3 21:18:58

  问题:公司车辆在交纳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收车船税,但是发票金额为交强险金额,不包括代收的车船税金额,只是在附注中写明已按规定代收车船税,但是并没有说明发票金额是否含有车船税,导致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发票金额不符,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使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中增加了“代收车船税”及“滞纳金”等栏次;对于已印制尚未使用完的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各保险公司也可继续使用,但代收车船税信息应在“附注”栏中注明。


  由于保险业专用发票中包含了已纳车船税信息,相当于完税凭证使用,因此,纳税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无论取得新版或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代收车船税”栏中或“附注”栏中的已缴纳车船税金额都可以在成本费用中进行列支。
 
文章录入:王娟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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