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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费的税务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2:24:16

  固定资产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纳税人在融资租赁前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等,目前会计处理是:既可计入当期损益,也可在租赁期内返销。但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是视同购置固定资产处理。  

  3、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4、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因为土地通常没有确定的使用年限,而且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一般不能转让所有权。对租赁房屋、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远远超过租赁期限,且租赁协议规定租金要经常按市价调整,可将这类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归为经营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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