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
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
2.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烟丝
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
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法律依据】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
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
消费税。
【计算与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
① 受托方收取的不含
增值税的加工费:
1.272÷(1+6%)=1.2万元
② 委托加工烟丝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8+1.2)÷(1-30%)=13.1429 万元
③ 委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
消费税
13.1429×30%=3.9429万元
2.卷烟厂应纳
消费税
① 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
消费税。
②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
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
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
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
消费税=(0.6+27)-3.9429×50%=25.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