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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间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2:50:16
【案情说明】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法律依据】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计算与解析】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① 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1.272÷(1+6%)=1.2万元
  ② 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8+1.2)÷(1-30%)=13.1429 万元
  ③ 委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
  13.1429×30%=3.9429万元
  2.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① 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消费税=(0.6+27)-3.9429×50%=25.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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