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税法规定,下列房产免缴
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人民团体"是指经
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
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对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缴纳
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房产。
(五)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
房产。
此外,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情况,还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