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涉税案例 >> 正文

认定偷税证据不足 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作者:山西新闻…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11:47:00

  因不服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清徐县桃园煤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去年9月和10月,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发现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有清徐县煤炭销售中心出具的管理费收据,据此,两家行政单位便认为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其行为系偷税,于是分别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偷税款及一倍罚款的决定。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其2004年至2005年度根本没有生产和销售,给付清徐县煤炭销售中心管理费是预交款,不存在偷税行为。

  清徐法院审理后认为,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认定桃园煤矿有限公司偷税的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了两部门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山西新闻网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