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清徐县桃园煤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去年9月和10月,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发现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有清徐县煤炭销售中心出具的管理费收据,据此,两家行政单位便认为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其行为系偷税,于是分别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偷税款及一倍罚款的决定。清徐桃园煤矿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其2004年至2005年度根本没有生产和销售,给付清徐县煤炭销售中心管理费是预交款,不存在偷税行为。
清徐法院审理后认为,清徐县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认定桃园煤矿有限公司偷税的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了两部门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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