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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税负引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案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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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射阳县国税局为了掌握服装加工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决定选择一户中等规模的企业进行解剖检查。经筛选,将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列作选案稽查对象,要求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
税收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份,内资企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地址: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内,法人代表:刘某,财务负责人:陈某,主要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制造、销售;服装水洗、绣花服务,现有职工人数:220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机关属射阳县国税局,征收方式:非核定征收方式。
一、异常税负 引起警觉
由于是选案检查,事前没有具体的检查线索。稽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首先对该公司在稽查所属期内销售和税负情况的具体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根据相关帐簿资料显示,该公司2004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883.71万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45.61万元,税负率2.42%;2005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422.87万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33.63万元,税负率1.39%;2006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642.9万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2.36万元,税负率2.36%。根据三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增值税税负情况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从开始生产经营至今,业务量在不断扩大,三年中的产品利润率没有较大的变化,各年度的期初、期末存货数量与留抵税额的对应关系也基本平衡,唯独2005年度的增值税税负率与其他两个年度相比明显偏低,而没有影响税负的其他因素,这种异常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深思,于是根据这一异常制定了检查方案,将2005年作为检查重点,首先对该年度的
增值税
情况进行检查。
二、蛛丝马迹 难逃法眼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但是除了有关的帐簿、凭证、购销合同以及部分开票联系单外,并没有实质性的收获。稽查人员将该公司2005年的仓库发货记录、购销
合同
、销售明细帐与已开具并申报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发现都能一一对应;对产成品入库数量和其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进行核对,也没有发现入库产成品数量的异常之处。增值税的检查无非就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检查,该公司2005年增值税税负偏低是明显的事实,如果销项税额方面没有问题的话,那么进项税额方面是否会有问题呢?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取得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都通过了认证,入库手续齐全,货款基本上都是用
银行
汇票支付,且付款方向一致,看上去没有问题;该公司2005年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共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万元,不足以影响税负。我们的稽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难道这家公司真的没有问题吗?可是该公司2005年税负偏低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那么找出这个原因的突破口又在哪里呢?
稽查人员将几天来的稽查工作底稿重新梳理了一遍,有一组数据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重视:该公司2005年期末生产成本借方余额148万元、2006年期末生产成本借方余额102万元。然而,根据该公司的生产订单和生产记录显示,其2005年12月末的在产品只有40多万元,这多出的100多万差额是如何产生的?对此疑问,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陈某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稽查人员从他的言语中捕捉到了一丝恐慌!这里可能有猫腻,也许突破口就在这!稽查人员没有放过这一点蛛丝马迹,决定顺藤摸瓜,围绕这一线索展开检查。
三、多方取证 案件告破
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2005年的期末生产成本借方余额向前追溯,查出这些余额都归集在主产品衬衫的生产成本借方,其主要构成是原材料——白棉布。根据这一结果,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购进棉布取得的专用发票逐一进行检查,虽然这些专用发票都通过了认证,但细心的稽查人员仍然发现了疑点,该公司的保管员是刘某,所购棉布的入库单上都有刘某签名,但2005年4、6、7、8月从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十三份专用发票的四张入库单上的笔迹明显与其他入库单不一致。为了防止企业内部人员串供并毁灭证据,稽查人员立即分两组同时取证,一组对保管员刘某进行突击询问,刘某确认这四张入库单不是他填制的,他也没验收入库过从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白棉布;另一组对保管帐和原材料入库原始单据与原材料明细帐进行核对,发现原材料明细帐比保管帐多记白棉布105713米,与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十三份专用发票的白棉布数量一致。
至此,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案情已经渐渐明朗。稽查人员立即将该案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局领导指示:立即在网上委托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协查,同时对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作进一步取证。4月初,我局接到受托协查方
税务
机关回复,确认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给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的十三份专用发票属虚开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无货物交易,也没有收到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用银行汇票支付的货款。收到回复后,稽查人员对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向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出了四张银行汇票,但同时帐户上又增加了四笔同样金额的款项,经查阅银行入帐单据证实,这四笔款项是该公司向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四张银行汇票经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背书收回的,而该公司的
银行
日记帐却没有这四笔收入的记载。
面对铁证,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只得如实交代了其恶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2005年3月,一名自称是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袁某上门到该公司推销服装面料,在交谈过程中袁某称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法人代表刘某和财务负责人陈某密谋后,四次从袁某手中通过按票面金额6%用现金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十三份由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均为白棉布,价税合计1173669.50元,分别于2005年4月申报抵扣税款36180.86元、2005年6月申报抵扣税款39238.04元、2005年7月申报抵扣税款47948.72元,2005年8月申报抵扣税款47165.56元,合计申报抵扣税款170533.18元。假入库单由财务负责人陈某填制,货款按票面金额开具
银行
汇票给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然后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背书退还给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十三份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金额1003136.32元在2005年当年未结转销售成本,而是挂在“生产成本”科目借方, 2006年将其中47970.69元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余955165.63元仍挂在“生产成本”科目借方未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企图在以后年度分批结转。由于我局查出了该公司的
税务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年初进行2006年度
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将已结转成本的47970.69元作了调整申报。
四、作茧自缚 法律无情
经我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射阳县宏绅服装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
税务
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上述十三份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查补增值税170533.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查补
增值税
170533.18元限期追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十三份专用发票中尚未结转的成本955165.63元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70533.18元在
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不得税前扣除。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恶意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属多列支出,是偷税,决定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170533.18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
公安
机关处理。
目前,该公司的查补
增值税
、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刘某和陈某提起诉讼。
五、案后思考
1、细节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所以稽查人员在查案时一定要做到细致认真,遇到问题不能轻易放过,要勇于刨根问底。由于企业的财务水平在不断提高,其偷税隐蔽性也随之增强,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查案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有信心,相信只要有偷税行为,就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2、在日常稽查过程中要重视税收分析。对纳税人的各项财务指标不能孤立地去分析,一方面要利用行业主查的优势,结
合同
行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和税负率进行比对分析;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年度间的财务指标和税负率进行比对分析。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对分析,从中找出异常,然后一查到底。
3、要不断地总结纳税人的涉税违法手段,掌握纳税人的违法动向。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始终在进行着,本案中涉案企业采取开具银行汇票后经对方背书收回的假支付手段企图偷税,这种违法手段是以往案例中所未出现过的,其隐蔽性更强。我们在查案时对用
银行
汇票支付货款且付款方向一致的购进货物往往给以较高的信任度,这恰恰容易让不法分子得逞。
4、加大税法
宣传
的深度。当前
税务
机关已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主要宣传对象还是以企业法人为主。我们认为应该加大深度,把企业的一些涉税岗位,比如:财务、保管等,也作为主要
宣传
对象,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将有效制约着那部分有偷税企图的企业主。
5、要加强日常税收征管。稽查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检查面毕竟有限,对纳税人出现的生产经营异常情况和税负异常情况需要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各种问题。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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