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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强制”有异同操作之中勿混用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3 16:36:16
“保全”“强制”有异同操作之中勿混用
【作者】龙小波 
【日期】2004.03.03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收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但这两种权力的实施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现概括如下:

  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1.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有两个:(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的行为,纳税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税务机关不能采取保全措施。(2)在限定的纳税期限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

  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3.内容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从这两句话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内容的重点是“冻结”、“扣押”和“查封”六个字。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有:(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从这两句话可以看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的重点表现在“扣缴”、“拍卖”和“变卖”六个字上。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同之处

  1.审批权限相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行使的主体相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具体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这两种权力。

  3.限制的范围相同: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过错责任都必须赔偿: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存在上述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慎重使用,切不可张冠李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税务报》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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