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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县某煤炭经营公司混用发票偷税案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4
湖北省京山县某煤炭经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经销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3月,该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某化工厂进行增值税年度结算时,发现化工厂与该煤炭经营部的往来账户上贷方发生额为140万元左右。再检查结算商事凭证,发现结算商事凭证有两种发票,一种为煤炭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部分则为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两种发票总和为140万元。从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分析,货物数量、公里、单价、金额等均符合要求,也未多开运费。从运费的发票来源分析,属于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为核查该代垫运费是否是价外费用转移,检查人员决定到煤炭经营部看一看。通过对经营部的账务检查,上述代垫运费确属价外费用,不是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情况是这样的:煤炭经营部1998年1月至6月经营的煤炭总计为4828吨,全部销给化工厂,进货运费已申报进项抵扣。煤炭销给化工厂后,经营部为了少缴税,令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发票,金额为72.4万元,同时,煤炭经营部按煤炭销售额140万元,减去运费金额72.4万元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67.6万元,经营部将此增值税发票记入了销售账户,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价外费用当作代垫费用
没有计入销售账户。该笔煤炭进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62.6万元,运费发票金额为72.4万元,进项税额为14.2万元,销项税额为7.8万元,应纳税金为负的6.4万元。经营部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提取销项税的8.3万元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税1.9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1993年修改)第40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京山县国税局除作出补缴1.9万元的税款,并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外,对其发票违章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


                                                     (pc19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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