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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怎样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2:00:51
企业发生的超过三年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
税务
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
企业所得税
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
公安
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
税务
机关证明。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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