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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起征点 免征不免管
作者:晏飞,贠…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6:37:11
  “你好,我的商店被认定为不足起征点业户,不用缴纳税款了,可税务干部却要我办理纳税申报。税都免了,还有必要进行纳税申报吗?”近日,山东省苍山县大仲村镇个体户郭德忠拨打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原来,54岁的郭老汉去年8月在村里开了一家经营日用品的小商店,经税务机关核定为不足起征点业户,免征增值税。可税务部门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犟脾气的郭老汉坚持认为免税户进行纳税申报是“多此一举”,始终不去申报。根据规定,税务部门向其下达了相关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郭老汉认为税务干部故意和他过不去,于是拨通了12366讨说法。
  弄清事情原委后,咨询员耐心地向郭老汉解释:“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不足起征点业户虽然免税,但仍有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也要求,税务机关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咨询员提醒老郭:“大叔,您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谢谢你,明天我就去申报!”郭老汉挂上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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