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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
征收管理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近日,
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小王的咨询电话。12366咨询员小刘查找了相
关税收政策,向小王作了详细的解释。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由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此可见,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实质是国家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增加地方
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
基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
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凡依法由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
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
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
教育费附加是由
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管理,并且具备税的性质,但还不是国家正式开征的税种。因此,
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应依照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