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关于劳教企业
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
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44号 1998年3月3日]
(二)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
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
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
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界合资兴办的联合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
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46号 1996年7月25日]
十八、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
基金从
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
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
股票
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
其他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及买卖
股票价差收
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
债券差价收人,暂不征收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55号]
十九、关于军需工厂及军办企业的
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
化工厂)、军人
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
工矿企业及
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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