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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1:05:24
十七、关于劳教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
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1998年3月3日]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
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
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界合资兴办的联合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   1996年7月25日]
    十八、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基金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
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及买卖股票价差收
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人,暂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55号]
    十九、关于军需工厂及军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
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
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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