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综合类辅导 >> 文章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9 1:05:24
一、减免税总则
    (一)对一个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交叉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     1994年10月24日]
    (二)一个企事业单位既有法定的减免税所得又有征税所得的,在征税时应分别
计算。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4)64号      1994年12月2日]
    (三)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减免税企业在清算期间内的清
算所得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7)298号  1997年12月11日]
    二、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二)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等);
    2.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
    3.新厂房(新建、租赁、借入);
    4.新执照、新账户。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
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     1994年10月24日]
    注释一:下列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注释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
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1994年2月4日]
    注释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
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  1998年11月12日]
    (三)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应以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
的时间为开业之日。但对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因筹建工程项目而使实际开业时间
拖延到以后年度的,也可将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视为开业日期,由当地主
税务机关批准掌握。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6)296号  1996年12月6日]
    (四)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
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
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
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