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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吸收合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分账管理,能否举个例子?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9:54:43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吸收合并,享受
税收优惠
的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分账
管理
,能否举个例子?
提问内容
税官:请问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吸收合并,享受
税收优惠
的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分账
管理
,能否举个例子?谢谢!
2007-11-6 23:42:06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吸收合并,享受
税收优惠
的期间不一致如何进行分账
管理
"的问题,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7]71号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
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或者剩余的定期
减免税
期
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按以上款项规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
税务
处理的,依据
税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分别设立帐册,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工
农业
机构,但经主管
税务
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的计
算其各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
税务
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二)
税收优惠
的处理
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定期
减免税
优惠待遇。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
税法
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凡分立前已享受有
关税
收优惠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均不得重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分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适用有关
税收优惠
,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
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自分立前企业获得年度起计算的
税收优惠
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2.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符合
税法
规定的有
关税
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的,均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
税收优惠
。
我认为文件规定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如果公公司划分不清,主管
税务
机关会根据要求按照合适的比例帮助你们划分的.
不用谢.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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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尚未正式投产获利,是否会影响2008年税法变更后五年“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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